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经营证券业务,故未经批准的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的证券类委托投资理财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对受托人因此而获得的非法收入,法院可予以收缴。
一审:慈溪市人民法院慈民二初字第1212号
原告**弦银国际投资顾问公司,住所北京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3250房间,经营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809号。
法定代表人候典名,经理。
被告胡*强,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进出口公司经理,住所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河东岸。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经营证券业务,故未经批准的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的证券类委托投资理财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对受托人因此而获得的非法收入,法院可予以收缴。
一审:慈溪市人民法院慈民二初字第1212号
原告**弦银国际投资顾问公司,住所北京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3250房间,经营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809号。
法定代表人候典名,经理。
被告胡*强,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进出口公司经理,住所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河东岸。